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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虚假宣传典型案例

时间: 2026-07-04 20:20:17
作者: 杏彩

  近年来,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行动,防范经营主体通过虚假宣传加剧“内卷式”竞争,查办了一批涉老、食品、化妆品等领域虚假宣传案件。

  2025年4月7日,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,发现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,推荐消费者购买祛斑套餐并与消费者签订祛斑协议书,约定“技术包脸上斑点做到没有为止”,但祛斑套餐中所配化妆品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,产品和技术均无祛斑功效,系虚假宣传。

  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2025年8月15日,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2019年修正)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  2026年1月21日,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,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视频、口头宣传等形式,以会议营销模式销售产品时,虚假宣称其销售的蜂胶、液体钙、蛋白粉等产品具有改善睡眠、降低血压、清理大血管毒素、止痛等功效,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及产品标签标示的保健功能不符,且超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记载的功能与主治范围,当事人亦没办法提供宣传依据。

  当事人对销售产品作功能虚假宣传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。2026年4月,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2025年修订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  2025年10月10日,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,反映当事人引诱中老年加入微信群,并在群内对保健食品夸大宣传。经查,当事人为销售食用农产品、保健食品,建立微信群并吸引中老年人入群,于2025年8月-10月在微信群内发布文字、图片、视频链接等内容,宣称涉案商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。

  当事人销售商品过程中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2026年2月9日,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2025年修订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